住建部提措施再调楼市 楼盘须10日内公开全部房屋价格

2010-04-20 01:38阅读:73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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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信贷—市场秩序,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正在向更广、更深的方向进展。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针对这一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一系列具体措施。

  可售房源必须一次公开

  针对现在许多楼盘流行的认购、排号等炒作方式,《通知》明确要求,今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同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并在销售现场明示。对违反规定人为制造房源紧张,或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未开盘项目限期开盘

  《通知》要求各地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尤其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并要求各地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积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在近期对所有在建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要责成开发商限期公开销售。并要求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将清理结果于2010年6月底前上报住建部。

  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账户

  《通知》明确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如果开发商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要发生变更,如要求涨价,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同时,《通知》特别提出,要求各地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明确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

  明确开发商对商品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

  《通知》再度明确了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落实预售商品房质量责任,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并鼓励各地推行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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