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2009-07-26 09:21阅读:93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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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北京经济适用房存在违规出租现象,包括经适房在内的政策性住房制度,存在不少漏洞。早报记者昨天查询本市新近颁布的经适房管理试行办法后发现,上海已明确规定,经适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适房擅自转让、出租。

市民对售后管理了解少

媒体近日报道称,在北京市最大的经济适用房社区——天通苑北一区,当记者询问房主为何出租,当地百姓的回答如出一辙:人家有好几套房子,房东就把这边的房子交给我们打理。记者采访其他房地产中介公司时发现,经济适用房出租都是“摆在台面上的事儿”,还有一些人根本没有听说过经济适用房不能出租的规定。包括经适房在内的政策性住房制度,从最初审核申请者的资格到入住后的监督管理,存在不少漏洞。

早报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不少市民对经适房的了解更多地集中于申购经适房的准入条件上,而就经适房的售后管理、转让收益收取等内容了解甚少。与北京市民一样,不少上海市民对这部年底就将进入试点的《试行办法》了解得并不深入,多数人只知晓经适房“五年之内不许买卖”,但并不清楚是否可以出租。

住户必须和申请人一致

对上海来说,今后经济适用房能否出租?记者为此专门查询了新近颁布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其中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这也即意味着,经适房的住户必须始终和申请人保持一致。

沪上房地产业内专家表示,经济适用房是一种特殊的政策产物,它主要解决供应对象的实际居住困难,而不是鼓励进行房产投资。对经适房的申请人,即日后经适房的房地产权利人而言,他所拥有的不过是一种“有限产权”,经适房的售后管理实行的是一种“半封闭”的管理模式,即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房地产权利人不得随意处置房产,包括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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