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新电力体制改革9号文出台以来,多个省市和地区连续跟进,电改综合试点和售电侧改革试点全面开花。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共批复18个省市自治区开展电力(电力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报告)体制改革综合试点,8个省份(地区)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山东、内蒙古、湖北、四川、陕西、河南等地,提出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优先发电,开展电力绿色调度;河南、四川、辽宁、山东等地,将农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重要公共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纳入优先购电等范围,即上述范围享有优先购电权。吉林、内蒙古、浙江均要求电网企业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各类供电服务,按约定履行保底供应商义务,确保无议价能力用户也有电可用。
国家发改委在上月发布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对售电公司资产作出明确要求:准入资格是资产总额不得低于 2000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不限制其售电量;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与市场主体准入机制相对应的退出机制,吉林、浙江两省均规定了“黑名单原则”:列入黑名单,吉林省要求3年内不得再进入市场,浙江则要求不得再进入市场,直接注销。多个省份已成立或筹备成立电力交易中心,此外,陕西、河南、山东等省份将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组成,实行按市场主体类别投票表决等合理议事机制。
针对居民普遍关注的电价问题,发改委去年发布相关文件指出,应“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电价机制”。近日国家发改委给多地的电改综合试点方案的复函中也要求,应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北京、山西等地电改方案中均提到电价的市场化问题,要求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理顺电价形成机制。用户供电价格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或通过集中撮合、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输配电价由政府核定,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之前,可按现行电网购销价差作为电力市场交易输配电价。与此同时,浙江省规定配电区域内的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可以不受区域限制购电。上海、湖北等地都在电改试点方案中提到现行交易机制还不完善的问题。例如,运用市场化机制引导配置资源的能力有明显差距,价格关系没有理顺,市场化定价机制尚未形成等。
具体来说,竞争性环节由市场决定电力价格的机制还没有形成,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以政府定价为主,存在交叉补贴,滞后于成本变化,且不能及时合理反映环境保护支出和供求关系变化,制约了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有效发挥。此外,规划协调机制缺失、监管体系不健全的问题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