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两个《办法》明确,天然气(天然气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报告)管道运输价格定价时,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不低于75%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的原则确定。这也意味着,改革后的《办法》在定价机制、价格监管对象和价格公布方式等方面与过去相比都发生了明显变化。有关专家表示,两个《办法》率先在重要网络型自然垄断领域实现价格监管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的全覆盖,对于构建科学、合理、透明的管道运输价格监管体系具有基础性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在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方面没有形成系统的制度规定,定价透明度总体上有待提高。而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多数实行“一线一价”,这种定价方法是在“单气源、单管道”的供气方式下确立的,随着管道建设速度加快和供气安全要求提高,现行定价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天然气价格改革的目标是“放开两头,管住中间”,即放开气源和销售价格由市场形成,政府只对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管网输配价格进行监管。改革后的管道运输价格机制的核心变化在于,从定价方法看,由原来的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原理监管管道运输价格为主的定价方法,调整为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定价,即在核定准许成本的基础上,通过监管通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收益,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进而核定管道运输价格。从价格监管对象看,不再以单条管道为监管对象,而是以管道运输企业为监管对象,区分不同企业定价。从价格公布方式看,由国家公布具体价格水平改为国家核定管道运价率,企业测算并公布进气口到出气口的具体价格水平。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研究员景春梅表示,《办法》从规则上确定了管输成本构成的规矩,制定了比较科学和体系化的核算机制,可以有效地把气源价格和管输价格分开,为政府监管资源垄断环节提供明确的监管规则,也为将来管道运输独立核算创造条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所长助理郭焦锋也认为,如果中间环节的价格机制没有改革和理顺,得不到各界的认可,两端价格的放开也就失去了基础。两个办法涉及成本核算、成本监审,这都是推进价格改革的基本依据。据介绍,我国天然气主支干线管道总长度为6万公里左右(不含省内管道),远不能满足今后发展需要。据测算,我国至少还需要再建20万公里的输配管道,才能满足未来能源需求。因此,将天然气管道运输的准许收益率定为8%,高于长期国债利率3至4个百分点,有利于调动各方面投资天然气管道建设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