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东莞市环保局官网公布了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其运营费按市、镇(街)、企业3:3:4比例负担,每季度通过严格审核,每半年向运营单位支付一次。
据介绍,由东莞市环保(环保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局确定东莞市需要安装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名单。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东莞市环保局将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并依据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及相关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比对监测和验收。同时,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