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污染企业,北京又出重拳。即日起,限制类行业用电量加价标准由0.1元/千瓦时调整为0.2元/千瓦时,淘汰类行业用电量加价标准由0.3元/千瓦时调整为0.5元/千瓦时。
调整差别电价淘汰污染企业
目前按照国家和北京相关政策规定,对限制类、淘汰类装置及单位能耗超标的装置或建筑所用电量,根据加价标准,向所属单位征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昨日,《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及实施细则发布。根据该意见,淘汰类装置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元,此前为0.3元;限制类装置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2元,此前为0.1元,两类装置用电量加价几乎翻倍。
另外,意见规定,对单位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装置或建筑,比照淘汰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对单位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含)以内的装置或建筑,比照限制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对于既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装置,装置或建筑单位能耗又超限额的征收对象,加价标准按照上述标准分别叠加执行。
市发改委表示,此举是为了加快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运用经济杠杆引导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调整转型、有序退出。
范围扩至所有相关产业
市发改委表示,本次还将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扩大到国家和北京相关政策所有限制类、淘汰类装置及单位能耗超标的装置或建筑等。
具体而言,实施范围包括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列入国家《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的;列入《北京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等七大类。
据了解,现阶段北京差别电价实施范围主要为高污染、高耗能工业(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以及超能耗限额或使用淘汰类用能装置的单位。
市发改委每年对北京用能单位开展专项监察,根据监察结果,发文通报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单位)名单(包括法人单位名称、加价用电范围、加价标准和加价起征日期),并通知北京市电力公司按月征收差别电价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