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决定继续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
2008年6月8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丙酮(中国丙酮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当年6月9日起5年。
商务部称,中国大陆实施丙酮反倾销措施之后,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得到一定遏制,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生产经营状况有所改善,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得到初步恢复和发展。
2013年6月7日,应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申请,商务部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调查认为,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可能大幅增长,市场竞争会日益加剧。届时,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将受到打压,同类产品产销情况有可能恶化,市场份额下降,企业盈利空间可能出现缩减,再次出现严重亏损。
有鉴于此,2014年6月6日商务部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6月8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这意味着,自6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丙酮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