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将建立能源管理体制

2011-06-02 08:30阅读:97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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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能源体制主要存在如下问题:政府职能分散、行业分割、自成体系、彼此孤立、相互排斥,行业内部高度集中缺乏市场机制和发展动力。信息资源分散,缺乏科学准确统计,政府决策缺乏依据,应急反应缺乏数据支持。大型企业自立门户,政府监管的权威受到挑战。

尽管成立了国家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委员会,但以往长期存在的能源体制分散化管理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一系列矛盾依然没有解决,因此有必要对能源体制进行深入改革。

目前,我国能源管理的主要弊端是多头分散管理,缺乏集中的、统一的、协调的能源管理体制,能源勘探、开发、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分散在政府部门,缺乏集中统一的协调和管理。

能源产业是一个有机体,各种能源是这个有机体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我国一次能源与二次能源关系中,煤炭与电力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由于缺乏统一和协调部门,能源产业内部存在垄断与竞争并存格局,内部设置壁垒,彼此进入困难,利益分配不公,产业结构调整和跨行业兼并重组困难重重,国际竞争力难以提高。

例如,国家将一次能源中的煤炭行业定性为竞争性行业,而二次能源中的电力行业实际上是垄断行业,导致煤炭行业竞争与电力行业垄断的局面,不利于能源上下游产业链的公平竞争,不利于能源产业重组和集团化发展,更不利于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由于国家能源管理趋于弱化和分散,全面统一的能源统计体系很难建立起来,能源统计指标体系也不完善,以至于难以进行完整、准确的能源生产和消费等环节的数据统计工作,能源信息、数据的可获得性大大减小,可靠性也大大下降。

在煤炭行业,国家应该继续推动完全市场化改革,对煤炭企业继续进行战略重组,彻底放开煤炭价格,建立完善的煤炭市场体系和机制,鼓励市场竞争。

在油气行业,继续推动市场化改革,持续进行石油价格和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快市场主体进一步扩大进程,制定更加完善的油气市场准入制度,按照上下游各个环节区别对待原则,完善相关市场准入政策。对油气上游实行适度集中,而下游充分竞争,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进入各个产业环节。

从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需要来看,我国应建立集中统一的能源管理体制,建立能源管理机构和能源监管机构。在能源产业领域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管体制,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环境。政府政策制定职能与政府监管职能分离,这是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通行做法。能源管理机构负责能源战略与法规的制定等,而能源监管机构是依据相应法律和规定制定详细的监管条例,来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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