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央企燃油期权巨亏 国资委力挺境外“维权”

2009-09-08 08:37阅读:74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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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7日,国资委发布声明,力挺多家因衍生品交易巨亏的央企“保留追索权”,支持从事油料结构性期权交易的部分央企运用法律手段维权,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在声明中,国资委表示,国资委正在对油料结构性期权交易情况展开调查,并支持企业运用各种法律手段通过谈判协商、仓位管理等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有效维护权益,同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诉讼等权利。

近期,从事油料结构性期权交易业务的部分中央企业向交易对手致函,表示鉴于对该项业务的内部调查正在进行,其保留追索权利。 国资委表示,此举属于企业在商业活动中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国资委予以高度关注和支持,并认为有关交易对手应当予以协助。

有业内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金融衍生品一般在初期签订时,保证金都已交付了。如果说对一些与大宗商品挂钩的金融衍生品保留追索权利,很有可能是受委托的外资银行和投行进行了合同之外的违规操作,如已超过保证金规定的亏损额度,但受委托的外资银行和投行仍未平仓停止交易,或者涉嫌交易欺诈。

28家央企涉嫌衍生品交易

多家巨亏

事实上,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多家央企爆出金融衍生品业务巨亏。 中国远洋(行情 股吧)所持FFA(远期运费协议)约有40亿元浮亏。 东方航空(行情 股吧)航油套期保值公允价值损失约62亿元,国航燃油套期保值合约截至去年底公允价值损失也高达68亿元。

国航、东航、上航均因套期保值的目的订立燃油保值合约。国航披露,合同期间国航有权以约定价格按照事先确定的周期从对手方买入一定数量的燃油;同时,对手方也有权以约定价格按照事先确定的周期向国航卖出一定数量的燃油。国航有权买入燃油的价格远高于对手方有权卖出燃油的价格。

据国资委统计显示,共有28家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有盈有亏,亏损居多。在央企从事衍生品交易亏损当中,油料结构性期权交易损失巨大。在过去两年中,原油价格急剧上升,国有航空企业既没有在境外市场套期保值的资格,在国内也没有原油或航空燃油期货品种,使得一些企业铤而走险,进行了具有“对赌”性质的场外交易。

分析人士指出:“实际上这种类似于‘对赌’协议的业务自身的风险特别大,除了与期货市场博弈外,还要与签订协议设置该金融衍生品的有关投行机构博弈,而国内企业在此类产品上都缺乏经验,许多协议的设置,都暗藏玄机,一开始就注定亏损。”

国资委“亡羊补牢”

早在2006年,由国资委主持、证监会参与起草的《中央企业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规定,央企在期货市场上,原则上仅限于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期货交易活动。事实上,自2008年证监会停止了跨境期货交易的许可证审批之后,这一行业监管处于监管真空。由于市场需求,除了31家有资质的企业,许多并不具有跨境期货交易许可证的企业也在境外进行这一交易。

全面清查源于套保巨亏。中航油投资衍生品巨亏之后,国资委曾开展过大规模的清查整治国企从事金融衍生品投资的工作。2008年年报披露多家上市公司爆出巨额的套期保值亏损后,今年3月24日国资委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央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作出严格规定,要求各中央企业,将各自的整顿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上报国资委。国资委副主任李伟再三强调,“首先要严格合规。国家对从事境外衍生品业务实行审批制,得到批准的才可以做,没有得到批准的就不能去做。”

李伟强调,地方国资委要对出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投资金融衍生品的情况,如果发现不规范不合规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防范国有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此前,针对部分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存在的问题,国资委已多次明确要求所有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必须严守套期保值原则,谨慎选择交易对手,不得选择风险难以认知的复杂结构产品,禁止从事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并强调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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