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二酸反倾销初裁结果

2009-07-26 10:33阅读:69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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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日前以公告2009年第48号,发布己二酸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8年11月1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1200。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己二酸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己二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29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6月2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己二酸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1200。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被调查产品名称:己二酸(英文名称为Adipicacid,简称“AA”);化学分子式:C6H10O4;化学结构式:HOOC(CH2)4COOH;物理化学特征:己二酸属于脂肪族二元羧酸,外观一般为白色结晶粉末,性质稳定,无毒,稍溶于水,微溶于醚,易溶于苯。主要用途:己二酸主要用途可按尼龙、非尼龙产品分类。己二酸在尼龙产品方面的用途主要是通过和己二胺的缩合反应生产尼龙66盐,进而生产尼龙66纤维和尼龙66树脂;己二酸在非尼龙产品上的用途主要是通过同多元醇的缩合反应生成聚酯多元醇,进而生产各种聚氨酯类产品,如聚氨酯鞋底树脂、聚氨酯合成革用树脂、聚氨酯胶粘剂、热塑性聚氨酯(TPU)、聚氨酯橡胶和聚氨酯泡沫塑料等。除此之外,己二酸还可用于增塑剂、不饱和聚酯树脂等领域。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韩国公司: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PolyamideCo.Ltd.)6.0%,旭化成化学韩国(AsahiKaseiChemicalsKoreaCo.)5.7%,其他韩国公司(AllOthers)16.7%。 

    而欧盟公司为: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RADICICHIMICAS.p.A)11.3%,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RADICICHIMICADEUTSHLANDGMBH)11.3%,BASFSE18.1%,其他欧盟公司(AllOthers)30.3%;美国公司:首诺有限公司(SolutiaInc.)16.8%,其他美国公司(AllOthers)35.4%。经审查,本案中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和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且关联关系达到控制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程度,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采用两家公司倾销幅度加权平均计算得出其共同的倾销幅度。关于征收保证金的方法——自2009年6月2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己二酸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公告还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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