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旅游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报告》显示,近年来,我国在线旅游市场发展迅猛,对促进我国旅游消费,带动旅游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否认,当前一些旅游经营者利用在线旅游平台的技术和服务优势,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我国现有旅游法律法规对在线旅游市场的行为规范尚未作出明确而细致的规定,这便给旅游者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投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以及司法机关依法裁判都带来极大不便。
暂行规定意见稿中有两项规定比较引人瞩目。其一是第十四条关于“评价权利”的规定,主要针对在线旅游服务平台近年来所存在的虚假宣传行为等相关问题而制定。其二是第十六条关于“价格歧视”的规定,针对近年来为广大旅游者所诟病的大数据杀熟问题而制定。
在当前信息网络时代,人们对旅游服务企业的了解,对旅游路线、旅游项目的认可和选择,除少数是通过口耳相传或朋友熟人推荐及亲身体验外,大多是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因此,在线网络平台上的企业宣传和游客评价便成为重要参考。然而,一些平台雇用“水军”发帖,发布虚假宣传和好评,或恶意删除游客差评,更有甚者,假冒游客或替代游客作评价。这便使得网络信息平台的评价真实性大打折扣,极大地影响了游客对网络评价信息的信任度和接受度。因此,意见稿明确对在线旅游服务平台作出一些禁止性规定,其意义和作用重大:第一,细化了旅游法相关规定,在线旅游服务平台自身及其所服务的旅行社,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被定性为非法。第二,有利于广大旅游者放心地选择旅游服务商,不再为旅游企业的宣传和游客评价的真假难辨而导致选择困难。第三,有利于诚信守法经营的旅游企业提升社会形象和美誉度,同时,游客差评也会促进相关企业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
暂行规定意见稿第十六条关于“价格歧视”规定的意义和作用主要有:第一,对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平交易条款的引申和细化,体现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即是旅游企业不能恶意设置差异化价格,在暗中侵害某些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明确地把故意设置差异化价格的行为规定为国家所禁止的非法行为,这既有利于合法诚信经营的正规旅游企业之间在服务质量和收费价格上良性竞争,激励优质高价的经营行为,也有利于阻止某些不法经营者以不合理低价或差异化价格而扰乱市场秩序。
总之,在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暂行规定意见稿的出台,将为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旅游企业、司法机关依法调解和裁判相关旅游纠纷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让在线旅游市场朝着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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