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力争3年内改变餐饮场所使用瓶装液化气现状

2017-12-22 04:17阅读:64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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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推进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大力推进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工程,争取3年内改变我市餐饮场所主要使用瓶装液化气和液化气瓶组的现状。

《意见》中提出,以广州市推进管道燃气三年提升计划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明确相关责任,出台优惠政策措施,大力推进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工程,争取3年内改变我市餐饮场所主要使用瓶装液化气和液化气瓶组的现状,从根本上改善我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状况,降低城市安全风险,提高城市公共安全水平。原则上将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风险的餐饮场所纳入改造范围,重点包括:高层建筑内所有使用瓶装液化气的餐饮场所;使用液化气瓶组的餐饮场所;存在瓶装液化气使用安全隐患无法整改的餐饮场所。

根据千讯咨询发布的《餐饮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显示,有效降低餐饮场所管道燃气设施建设成本,在餐饮场所比较集中的片区,采取集中建设的模式,由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制定统一的片区分项目建设计划,加强协调,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成片开发模式统一设计、统一报建、统一施工。

《意见》同时明确,为鼓励餐饮场所积极报装管道燃气,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各种优惠措施切实降低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收费,原则上只适当收取建设成本费,鼓励采用分期付款、设施租赁、安装预付费计量表代替用气押金等方式减少用户初期投入,吸引广大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

为减轻餐饮场所经营者一次性投资负担,鼓励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垫资建设直至炉灶前的管道燃气设施,由餐饮场所经营者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相关建设费用。分期付款方式与用气量挂钩,按当月用气量计算,每立方气加收0.5元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分期付款费,付完建设费用即止;未付完建设费用就停止经营的餐饮场所,经营者应当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建设费用。

对于长期用作餐饮经营的场所,鼓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自建相应的管道燃气设施供经营者租用,资产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所有,租用费用与用气量挂钩,按当月用气量计算,每立方气加收0.1元管道燃气设施租赁费,时间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后相关设施免费提供给餐饮场所经营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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