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鲜活商品禁标“时价”

2017-10-18 03:59阅读:37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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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如果餐饮业销售海鲜时再用“时价”、“时令价”等标识,可就违规了。河北省物价局日前下发的《河北省餐饮业价格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对餐饮业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做出了规范,一些模糊标价行为被明令禁止。

《规范》明确,商家在销售鲜活商品时,应当标明鲜活商品的即时销售价格(不得以“时价”代替具体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所选商品的单价、计价单位、称重重量等与销售价格有关的内容并由消费者签字确认。如在提供加工服务时另收加工费的,应标明其收费办法和标准。同时,对于某些销售价格确实变动比较频繁、时令性较强的商品,《规范》强调,在价格发生变动时,商家应当及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更新。对于套餐、自助以及宴会等餐饮服务的明码标价,在《规范》中也已明确。

《规范》要求,餐饮业经营者在提供套餐或和菜(和菜是指经营者根据消费预期的消费标准,提供的菜肴组合)时,除标明该套餐或和菜总价外,还应标明具体的品名、数量及计价单位;在销售食品半成品时,如需另收配料费的,应标明其收费办法和标准。自助式用餐应在显著位置标明自助餐就餐标准、计价单位、提供的菜品、主副食、饮品及相应服务项目明细,有消费限制的应一并标明(如螃蟹仅限一只)。如需另收酒水等费用,应标明收费办法和标准。

餐饮经营者提供宴会等服务的,应事先与消费者协商确定消费项目、服务内容、具体价格等,并提供预订消费清单,由消费者签字确认。《规范》要求,餐饮业经营者在销售各种菜品、主食、酒水、卷烟、水果和其他商品以及提供服务时,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包括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菜模展示、图片展示、智能触摸屏点菜机等形式,并标明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同时,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服务)名称、计价单位、价格(收费标准)。其中,计价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克、千克、毫升、升等)或其他能让消费者明显区分的计量单位(如份、位、例、个、杯、条)等;有大、中、小计量区别的,也应分别明确标示。

此外,针对旅游景区“高价饭”情况,《规范》对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做出了明确规定:除明码标价外,消费者点完餐,餐饮经营者在提供餐饮服务之前,应当向消费者出示消费清单,列明所点商品或服务的品名、单价、数量和金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景区及周边餐饮的“高价饭”。除了上述消费者在就餐中常遇的各种“消费陷阱”,同时《规范》中强调了八种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千讯咨询发布的《餐饮行业发展趋势分析预测报告》显示,在餐饮消费前,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及时保留相关消费凭证并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如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规范,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经营者,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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