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旅游注意事项:莫贪低价 消费更需理智

2010-03-19 02:59阅读:79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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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南宁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共接到旅游投诉案119起,其中投诉旅行社87起、“野马”骗游18起、景区11起、宾馆3起,经审理受理101起,不受理并告知投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18起。经受理并处理的投诉案件中,除2起调解无效外,其余均能达成和解协议,为投诉人挽回经济损失155918元。结案率为100%,基本达到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满意的要求。

鉴于过去几年来旅游投诉案件不断增多(2006年45起、2007年75起、2008年101起、2009年119起),旅游部门提示旅游消费者:

1、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时, 特别注意合同主体的合法性,以免因合同主体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应核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经营范围,如果是出国旅游的,还要看它是否具有经营出境游资格的国际旅行社。

2、在商谈旅游价格时,应当有一分价钱一分货的观念,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格,而要看价格所含内容和标准。    

3、在签订旅游合同时,首先应仔细阅读合同的相关条款及内容,并签订和妥善保存旅游合同。其次,在与旅游企业签订旅游合同过程中,要明白团费包含哪些旅游项目,明确和约定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和档次等级;所含景区/景点和游览活动等内容,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标准;是否有全陪导游或领队。

4、谨慎购物,在行程中的旅游购物点,游客要理性消费,不需要的东西不要贪便宜,更不要随大流,不要以为只有自己遇到了好机会,更不要被一些导游“过了这村没这个店”的推荐所引诱。

5、依法维权。由于旅游环节多、受制约和影响的因素也多,因此,行程中遇到一些临时的,但通常不大的问题时,可以相互沟通,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这样一来仍然可以比较圆满完成旅游计划。若遇到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当保持头脑冷静,理智地与旅行社交涉。如果协商不成功,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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