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涉及饮料、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乳制品、蜂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6大类。不合格样品中,有4批次餐饮食品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
在宝塔区九田家黑牛烤肉料理店抽检的1批次口碟、在陕西—春发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抽检的1批次餐具、在西安市雁塔区京馆涮餐厅抽检的1批次复用餐饮具、在商洛市商州区崽儿火锅店抽检的1批次碟子。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其主要成分为十二烷基苯磺酸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中规定,采用化学消毒法的餐(饮)具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得检出。餐(饮)具中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可能是餐(饮)具消毒单位使用的洗涤剂不合格或使用量过大,未经足够量清水冲洗或餐具漂洗池内清洗用水重复使用,造成交叉污染,进而残存在餐(饮)具中。
不合格样品中,有4批次食用农产品和1批次蜂产品检出兽药问题。其中,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阎良人民东路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标称鲟鳇鱼检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恩诺沙星属于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在水产和其他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
还有,洛川鹏辉果鲜蔬生鲜超市销售的标称春蕾鸡蛋洛川总代理生产的1批次红鸡蛋(生产企业信息由被抽样单位提供)检出氟苯尼考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延安上诚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标称活草鱼检出地西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
根据千讯咨询发布的《食品产业发展前景展望报告》显示,氟苯尼考又称氟甲砜霉素,是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氟苯尼考在产蛋鸡中禁用(鸡蛋中不得检出)。地西泮又名安定,是镇静类药物,具有镇静、催眠、抗焦虑等作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地西泮为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药物。
还有2批次不合格食品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杨水产店销售的1批次标称黑鱼检出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规定;陕西家年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咸阳盛海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富平县真蜂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天滋源牌天滋源洋槐蜂蜜检出诺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规定。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均为广谱类杀菌剂,《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不合格样品中,有1批次饮料和1批次乳制品检出微生物污染,分别为:标称安塞天河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天河包装饮用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延安市种畜场生产的1批次圣星牌巴氏杀菌乳鲜牛奶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规定铜绿假单胞菌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250mL。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规定,巴氏杀菌乳中菌落总数应符合n=5,c=2,m=50000,M=100000CFU/ml的要求。造成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不合格样品中,有1批次大豆油检出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为:陕西家都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丹凤县五谷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正添旺+图形)牌大豆油。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规定。造成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原因是个别食品生产企业存在重产品、轻标签的观念,对现行食品标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了解;或者个别企业存在一次性排版印刷标签量过大,为节约成本,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及时更换新标签导致。
除上述产品外,还有3批次饮料检出其他质量指标问题,分别为:标称靖边县甜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甜源饮用纯净水检出余氯(游离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称陕西靖边县远特沙漠泉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远特牌远特沙漠地矿水检出界限指标-锶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规定。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