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6号)指出,由成都市升星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自发小麦粉不合格。事发后,成都市新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根据千讯咨询发布的《食品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报告》显示,》显示,2018年10月22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贵州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成都市升星食品厂生产的自发小麦粉(规格型号:1.25 千克/袋;生产日期:2018-10-04)。经检验“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项目不合格。
成都市新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新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0日对成都市升星食品厂实施现场检查,已查明该企业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200袋,共计250公,货值820元;已销售200袋,共计250公斤;无库存。
成都市新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即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并在做好本批次抽检产品核查处置的同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类似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