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展销会作为促进销售、传播品牌的重要宣传活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意义重大,因此展出的食品的品质必须进行严格把控。为加强展销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日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提出展销会举办者和参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展销会中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举办者还应对参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展销活动实施管理。
《征求意见稿》分别明确了展销会举办者和场地提供者的义务、参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征求意见稿》指出,展销会举办者和场地提供者,应在展销会举办前提供资质审查和记录,审核品种业态、选择适当的场地和布局。并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展销会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并公示检验结果。对不合格的参展食品应统一进行销毁处置或监督参展食品生产经营者销毁,并进行记录或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参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在显著位置公示证照,配备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存放垃圾等设备设施。并严格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保证食品安全。另外还对参展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现场制售食品、进口食品做出了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举办的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可根据展销会食品的经营特点,采用错时监管、飞行检查、随机抽查、驻场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展销会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展销会举办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重点监督现场制售食品,依法严厉查处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销售虚假标签标识和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