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食品监管空白得到弥补 买到问题食品可索赔

2014-06-27 02:08阅读:43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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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网购食品监管等领域存在法律法规空白的问题,在本次修法草案中得到弥补。

近年来,网络购买受聘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有数据显示,2013年食品电商总交易金额达324亿元,同比增长47.9%;食品(食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网购市场总交易额中的占比提升到2.5%。

然而,不法商家通过网络实施欺诈,贩卖假冒伪劣产品也呈高发态势。有调查显示,假品牌食品、临近保质期食品,甚至“三无食品”,是网民反映最多的网购食品问题。与此同时,网购食品产生的消费纠纷屡屡出现。中消协的数据显示,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6408件,同比增长99.7%,其中食品是网购投诉的重点领域。

据了解,在此次提请审议修正的草案中,新增了不少条款,其中便包括对网络食品进行监管的内容,填补了法律法规盲区。草案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草案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草案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草案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依照本法律规定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在食品流通环节,草案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并且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针对草案的相关规定,淘宝和天猫回应称,目前商家须实名认证才能拿到开店钥匙,经营食品类的商家在提交企业营业、法人、店铺负责人等基础信息后,根据其申请店铺类型不同还需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并通过材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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