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发出通知,要求经营者要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要在销售区域或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或专区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
通知要求,对发现的包装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经营、登记造册,并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方式予以处置;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经营企业要由专人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的食品安全工作。
通知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对因严重食品违法犯罪被列入“黑名单”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被追究责任的经营管理和从业人员应当建立检索名录。上述人员中除依法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外,其他人员申请从事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从严审查,不符合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条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核批准。此外,对不能持续达到许可条件的,一律注销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