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13-12-25 10:28阅读:38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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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乳企乳粉(乳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审查工作,未通过审查的企业,可给予2年的停产整改时间,保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细则》对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的式样也做出了规定,按照新细则:有关生产0-6月婴儿配方奶粉使用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质量要求及产品分段要求,企业需更改配方或改变产品名称、包装、标签,并被给予1年的整改过渡期。

《细则》规定,对贴牌生产的企业将不予生产许可审查。基粉和配方乳粉生产不在同一厂区、同一省市的,要由两地省级食药监部门联合审查。对使用基粉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配方乳粉的企业,其基粉不是企业内部工厂提供的,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细则》明确细婴幼儿乳粉生产将参照药品管理办法,提出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模式,增加验证、清场等规范程序,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和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

《细则》明确产品分段和生产工艺,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版细则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分为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和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

《细则》要求,主要原料为生牛乳的企业,其生牛乳应全部来自企业自建自控的奶源基地,并逐步做到生牛乳来自企业全资或控股建设的养殖场;主要原料为全脂、脱脂乳粉的企业,应对其原料质量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建立原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定期进行审核评估。

新版细则在设备核查中提出企业应具备与申报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增加粉仓、乳粉密闭输送、金属检测设备等生产设备。同时,严格生产环境要求,提高生产设备的空气质量要求,以及清洁作业区动态微生物控制、压差、换气次数等方面的要求,要求清洁作业区需达到药品生产企业清洁作业区D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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