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专项许可。
通知要求,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现行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范围、要求和程序等,对药店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实施专项审核许可,并纳入日常监管。
与此同时,药店要对配方奶粉实行专柜销售,并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与库存的药品隔离,禁止混放。
根据通知,试点实行自愿申请原则。药店申请成为试点单位应当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并同时满足三项要求: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
通知还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