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拟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
规定明确,食品(食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范围。
规定要求,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将在政务网站上公布。公布的信息应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的信息,以及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纳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