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违法非法添加剂等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安全食品,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以退货等形式实施召回。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将召回情况列入企业的安全信用档案。
相比2007年颁布的现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意见稿在“不安全食品”的定义中添加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近期最大的焦点就集中在食品添加剂的滥用上。这条新规也进一步明确,食品添加剂一旦在品种、用量和使用范围上稍有差池,发生违法、非法添加而导致食品不安全,企业必须立即停产并实施召回。
据业内人士透露,意见稿将“换货”从召回方式中删除,要求企业采取“退货”等方式,以及时消除或减少危害性。所有召回食品,应做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不得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此外,对于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合标准被召回的食品,采取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补救措施后可继续销售。
现行规定根据危害程度,将召回分为三个级别。征求意见稿提出“一视同仁”,不再分级处理。企业发现不安全食品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质量监管部门提交召回计划,详述食品名称、数量、批次、销售区域,可能存在的危害以及拟采取的措施、期限及预期效果等。同时,将召回信息通知销售企业和消费者。
意见稿还首次写入食品生产企业对其食品安全负责的要求,禁止企业隐瞒或虚报其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日常生产中,企业应记录并保存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及时把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报告监管部门。
为加强食品召回的落实力度,每次召回详情都将记录进相关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但不免除其法律责任。不召回的责令其召回。监管部门还要通过现场检查生产场所,掌握召回食品处理、票据、账簿信息等方式,对召回行为进行监督。
国家质检总局强调,凡是食品安全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