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实施重拳出击保护消费者

2009-05-31 12:43阅读:75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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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打破了以往立法中对消费者保护的羞涩面纱,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十倍赔偿额度,以及其他一系列保护消费者的措施。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医药卫生部李岑岩律师认为,《食品安全法》有下列一些消费者保护的亮点值得关注和欣喜:
问: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中如何行使自己的知情权?
答:《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和公开项目,如《食品安全法》第82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布的项目,而在该法第10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问:消费者如何行使自己的社会监督职权?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最敏锐的察觉者和最切身的体验者,所以,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监督权的不容忽视,广大消费者的监督职权的行使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食品安全法》第第80条规定了各管理部门受理职责,当各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时,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问:什么是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答:在食品企业出现问题时,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会受到国家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很多企业如果承担了行政处罚的责任,接受了刑事追究,可能其民事赔偿能力受到很大的影响,有时候也许就没有民事赔偿能力了。但《食品安全法》第97条明确规定,在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而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法律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重视和保障,使公民的民事赔偿优先得到满足。
问:什么是十倍赔偿?
答:《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这里,对消费者很有利的一个保护是,只要生产或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不要求人身损害后果,即可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要求获得十倍赔偿。这突破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双倍赔偿的界限,对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者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当然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很有力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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