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2018-02-08 04:21阅读:33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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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经济运行呈企稳回升态势,行业经济效益大幅提高。千讯咨询发布的《中国水泥市场发展研究及投资前景报告》数据显示,去年1~11月,水泥行业实现利润780亿元,同比增长102.55%。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化解产能过剩工作虽初见成效,但依然是行业面临的严峻问题之一。近日,为继续落实严禁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并印发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据了解,为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早在2013年10月,国务院就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5年4月,为贯彻《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出台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本次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比原办法要求更加严格、压减力度更大。

一是水泥熟料建设项目减量置换力度加大。

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是产能置换工作中的关键指标。原办法规定: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建设项目产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实施办法对水泥熟料项目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除西藏地区继续执行等量置换外,其他地区全面实施减量置换,其中: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5吨产能;位于非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25吨产能。

平板玻璃项目仍然延续原办法的置换比例,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建设项目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二是对用于置换的产能限定更加严格。

除了原办法提到的“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外,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无生产许可的水泥熟料产能,均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为防止和杜绝可能存在的欺骗行为,实施办法除重申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外,还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和新建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监督。

三是对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核定更加严苛。

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实施办法明确指出,要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实际产能继续依据原办法附表推算,但为避免水泥熟料产能推算时出现混淆旋转窑内径与外径问题,实施办法从严要求按旋转窑外径计。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置换的,实施办法强调应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产能指标应由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主管部门分别核实确认,并在各自门户网上公告。

四是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流程更加简化。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改进行业管理和服务,实施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在部门门户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同时负责监督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确定项目实际产能。对涉及跨省置换的产能指标,项目建设地省级主管部门应与产能指标转出地省级主管部门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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