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5年以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之后,再过5年或更长时间,这一地区将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得以全面改善。
根据《实施细则》,今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不得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2015-2017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继续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