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工作方案。加强天津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农产品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零售市场,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天津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按照“双推进、双落实”工作思路,结合天津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实际而制定的。
通过“双推进”,实现“双落实”。即同时推进天津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执行《办法》规范提升,做到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双推进”;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履行法定义务,市场监管部门提高食用农产品监管水平,实现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双落实”。确保到2017年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得到建立和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可追溯体系基本建立;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管机制基本形成;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建成快检中心(快检室)并能够发挥其质量安全监管效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其中对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期自查制度。对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因自身原因造成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实施召回;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销售;对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政府有关部门有要求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属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