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甘肃省明确将对食用农产品市场(中国农产品市场调查研究报告)销售实行市场准入管理,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和动植物及其产品,不得销售。
本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出具的本单位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
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的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
省外进入甘肃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销货地出具的销售凭证和产品产地证明或产品合格证明。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进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具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销售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具有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