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加强食用农产品销售管理

2016-04-07 04:40阅读:97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字号

据悉,甘肃省明确将对食用农产品市场(中国农产品市场调查研究报告)销售实行市场准入管理,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和动植物及其产品,不得销售。

本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出具的本单位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

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的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

省外进入甘肃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销货地出具的销售凭证和产品产地证明或产品合格证明。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进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具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销售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具有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标志。

广告、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关于我们| 组织与团队| 产品与服务| 客户案例| 媒体合作| 寻求报道| 加入我们| 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About Us

全国统一热线:400-650-6508 / 400-118-6508 / 400-835-6608 / 010-58769018 / 010-58769098

可行性研究/商业计划书专线:400-650-6508    IPO咨询专线:400-118-6508    产业园区咨询专线:400-835-660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世纪财富中心西座六层    邮编:100020

版权所有 千讯(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12209号]

Copyright © 2002-2025 Qianinfo.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周日利律师    媒体合作:010-58769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