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释放经济发展的巨大潜力,克服经济下行压力?根本途径在于加快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新体制做出了重要部署。当前,聚焦城乡一体化改革,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应作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紧迫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4月30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就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问题发表了系统的重要讲话。他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农村贫困地区。”“我们一定要抓紧工作、加大投入,努力在统筹城乡关系上取得重大突破,特别是要在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上取得重大突破,给农村发展注入新的动力,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改革发展进程、共同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目标是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基本权益平等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居民收入均衡化、城乡要素配置合理化,以及城乡产业发展融合。”这个讲话为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并提出了具体举措,应当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并全面贯彻落实。长期以来,为了实现工业化的任务,我们不得不采取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办法,让农业(农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工业提供积累。与此同时,实行城乡分离的管理制度,以防止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造成城市农产品供给的短缺。这些制度沿袭了60多年,形成了一些固化的习惯势力和思维定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这些涉及城乡居民基本权益的旧制度,显得多么不合时宜!
城乡居民基本权益不平等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产权的不平等。城市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几乎已全部商品化,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土地、厂房、设备、住宅等,都允许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而农村的土地、住宅等产权仍不明晰,农户对土地和房产等的法人财产权仍不落实,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仍不能实现商品化、市场化,因此,农民就不能像城里人一样享受城市化过程中不动产增值的收益。这是城乡居民基本权益上的最大的不平等,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二是在户籍制度上的不平等。尽管有2.8亿农民工为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有些农民工进城已二三十年,但是由于农村户口的身份,他们享受不到城市户口所附加的各类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绝大部分仍处于全家分离状态。从农民应有的公民基本权益上说,这是很不合理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三项改革是对农村土地公有制实现方式的重大突破,是对农民住宅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它第一次赋予农村土地和农民住宅以商品属性,明确了农户对自己的住房拥有所有权,农户对承包地和宅基地拥有法人财产权,这为发挥市场对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提供了前提条件,为农民在城乡之间自主选择居住地和户籍,通过转让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获得财产性收入,打开了一扇大门。今年年初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为进城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和进城落户提供了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