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安全监督办法出台 使用高毒农药等产品禁售

2016-01-09 02:25阅读:65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字号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列出13类食用农产品禁止销售。

这13类食用农产品(农产品市场前景调查分析报告)分别是: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广告、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关于我们| 组织与团队| 产品与服务| 客户案例| 媒体合作| 寻求报道| 加入我们| 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About Us

全国统一热线:400-650-6508 / 400-118-6508 / 400-835-6608 / 010-58769018 / 010-58769098

可行性研究/商业计划书专线:400-650-6508    IPO咨询专线:400-118-6508    产业园区咨询专线:400-835-660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世纪财富中心西座六层    邮编:100020

版权所有 千讯(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12209号]

Copyright © 2002-2025 Qianinfo.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周日利律师    媒体合作:010-58769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