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食用农产品须提供产地证明 3月1日起实施

2016-01-10 03:09阅读:77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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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8日发布消息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明确食用农产品(农产品市场调查研究报告)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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