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6日从安徽省农委获悉,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农产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地准出管理,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安徽省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以及有条件的市、县要围绕市场准入要求,积极开展产地准出试点工作,切实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安徽省要求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围绕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因地制宜地按照产品类别和生产经营主体类型,将有效期内的“三品一标”认证标志、动植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质量证明,以及生产主体出具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和销售凭证等责任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基础条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以及有条件的市、县要积极开展产地准出试点工作,全面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安徽省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由企业或合作社根据生产记录、自律性检测或委托检测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出具农产品质量证明或责任证明文书;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由县级农业部门指定机构或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根据生产记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记录,出具《农产品产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