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辽宁省渔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其中规定,以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中国渔业行业发展研究报告)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在内陆水域捕捞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捕捞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为抑制近海渔业资源衰退趋势,《条例(草案)》规定,辽宁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公布重要渔业资源品种和可捕捞标准,设定、公布禁渔区、禁渔期,制定、公布禁用渔具目录。在禁渔期内随船携带网具进入渔港、渔业水域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渔船检验证、渔船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的船舶进入沿海渔港、渔业水域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具和渔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