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全区森林草原防火(防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责任机制,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近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有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嘎查村(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员。
《办法》规定,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考核。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逐级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状;苏木乡镇要与本行政区域的嘎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状。
《办法》明确,凡划入国家一级、二级和自治区重点森林、草原火险区的旗县(市、区)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至少建立1支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队伍数量和人员应当以满足当地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需要为准,苏木乡镇应当组建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专业、半专业的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凡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旗县(市、区),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和信息指挥系统,配备满足森林草原防火任务需要的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扑火、运兵等车辆和现代化防扑火机具、装备,储备足够的防扑火物资;林区、农牧区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军事管理区、森林公园、生态建设项目区、铁路、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等经营、施工单位及其他厂矿企业,都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度。
《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林业、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将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有贪污、截留、挪用或占用中央和自治区防火项目资金、设施设备、物资;拒绝、阻碍各级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延误扑火;过失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等行为,由旗县(市、区)以上政府林业、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及授权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职责,致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受到影响的,各级政府或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