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黑龙江省农委获悉,近日下发的《2015年禁渔期通告》确定今年黑龙江省各流域禁渔期时间,禁渔期内,自然捕捞水域禁止捕捞作业(包括抄网),渔船、渔具要撤出作业场所(滩地)。
在禁渔期间开展渔业(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科研活动需捕捞渔获物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捕捞活动。在禁渔期期间销售地产养殖鱼类的要持养殖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或持有水产品销售单位开具的隔夜发票,否则按违法捕捞处理。同时,各地要结合自然捕捞水域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投放苗种或布放人工鱼巢,增殖渔业资源,促进黑龙江省渔业可持续发展。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加大禁渔期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取缔任何形式的违法捕捞活动。对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依法打击破坏渔业资源严重的电鱼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提请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