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辽宁省法制办公布了《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范了渔业(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养殖、捕捞行为。其中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以及在内陆水域捕捞的,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在海洋捕捞的,处二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养殖生产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渔药、饲料、饵料、添加剂等,不得收购、贮藏、运输水产品,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禁止收购、运输、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禁止向渔业水域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