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首度明确将规模化粮食(粮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今后,按农用地管理,生产经营者无需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且在一定条件下可占用基本农田。这一政策突破,被浙江许多种粮大户叫好。
浙江土地资源十分紧张。近年来,种粮新型经营主体大量出现,但由于规模化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一直未被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严重制约其发展,也成了管理的空白点;与此同时,一些地区却以发展设施农业、建设必要的管理和生活用房为名,违法违规占地现象突出。
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浙江研究制订这一新政策,首度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同时,明确将生活用房的用地,从附属设施用地范围中剔除,要求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另外,针对平原地区的规模种粮大户,其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且无法避开基本农田,浙江首次明确规定,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基本农田,或安排使用当地预留基本农田指标,确保基本农田面积总量不减、质量不降。
为鼓励开展生态循环农业设施用地试点,浙江提出:平原地区和粮食产区,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按每150亩左右粮田,配套占地2到3亩、存栏生猪500头左右的适度规模养殖场,以实现畜禽排泄物零排放和资源化利用。
据了解,这份新出台的文件,还取消了设施农用地县级审核的规定,改为备案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约定用地条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