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五大措施强化远洋渔业企业管理工作

2014-02-18 10:21阅读:46

作者 : 千讯咨询   来源 / 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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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农业部办公厅获悉,为了提高国内远洋渔业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减少远洋渔业经济损失,今年起将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管理远洋渔业企业。

一是从严控制远洋渔业从业条件。新从事远洋渔业企业所拥有远洋渔船总吨位应达到3000总吨以上,或者拥有渔船6艘以上且渔船(渔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吨位不低于2000总吨;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经有资质的机构证明其具备同等经济实力。

二是拟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企业应委托权威机构和专家进行认真、全面、科学、真实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明确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应包括:拟入渔海域的相应国际管理现状和规则或入渔国法律法规和渔业管理制度;拟作业海域、捕捞品种、入渔渔船数量、作业类型、作业时间、渔获物销售方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渔业船员配备与培训计划、管理人员情况等方面内容。

三是严格企业监督管理。新从事远洋渔业企业在申报建造(更新、购置)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和远洋渔业项目时,要严格审查其从业资质条件、经济实力、管理人员资格、所申报远洋渔业项目的可行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远洋渔业项目实施阶段,渔业部门和企业要通过船位监测系统时刻关注有关渔船的位置和动向,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同时,要在安全生产管理、生产数据报送、自捕鱼运回等方面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项目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减少违法违规和涉外事件发生。

四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渔船船长的管理,严禁越界和违法违规捕捞生产,严格按照批准的作业海域、作业类型及捕捞品种从事生产,严禁未取得职务船员证书或专业训练合格证的船员出境从事渔业生产;企业要与所聘用的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保险,按时发放工资,及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慎重选择国外的船务代理公司,明确责任义务,防止推卸责任;发生涉外事件或安全事故等问题后迅速及时处理,防止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

五是加强协调配合。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要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远洋渔业企业做好规范管理工作,加快完善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认真监测作业渔船船位并督促企业对所辖渔船进行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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