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宁波市对2014年农业保险(农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出调整,促进农业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取消原实行的“全市范围内农险风险责任在当年全市农险保费5倍以内的封顶方案,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赔付责任”政策。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按规定时限实行足额一次性赔付。
取消原实行的农险当年赔款超过当年农险保费收入2至5倍部分由政府与“市共保体”分担赔付政策,经营风险全部由农险经营机构承担。市财政对超赔分保125%~200%部分给予50%再保费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农险经营机构应按当年种植业保险自留保费6%的比例、养殖业保险自留保费4%的比例、森林保险自留保费10%的比例,及时足额计提大灾风险保费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加快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原实行的“以险养险”政策继续维持不变。
农险经营机构要严格按《农业保险条例》要求依法合规经营,严禁协议固定赔付、平均赔付、虚保假赔等严重违规行为,农业保险业务要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认真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单独核算损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