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黑龙江省农委获悉,2014年3月1日起,黑龙江省生产的蔬菜、水果、食用菌、粮食作物和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农产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将全部配有加盖黑龙江省农产品产地证明专用章的农产品生产记录和农产品产地证明。
据了解,农产品生产记录将由农产品生产单位(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专业生产大户等)依法建立和保存。有了生产记录,农产品从种到销,整个生产过程都被记录下来。黑龙江省农委要求农产品生产单位应真实全面地记录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操作和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去向,并保存2年,严禁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农产品产地证明需填写农产品的产地、生产者及其联系方式、收获日期、质量检测(认证)类型及结果、运销商及其电话等主要内容,由农产品产地所在村加盖专用章后发放。产地证明还带有存根,方便追溯问题源头。
产地证明和专用章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由本组织出具产地证明;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由村委会出具产地证明。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制订相应管理措施,确保产地证明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