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洲法院对农药原药的专利保护期作出了新的规定,当原药获得国家级临时批准时即可获得保护,而不需等到在欧盟完成登记程序之后才提供保护,从而为农药提供更长的保护期。欧洲法院作出此规定,是为了对专利补充保护认定(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s ,SPC)重新进行说明,以解决Hogan Lovells和拜耳作物科学(Bayer CropScience)之间的专利期认定争议。
在专利保护中引入SPC,是为了给产品提供相对更长的保护期。由于欧盟农药登记进程相当缓慢,通常会延误一个原药进入市场的时机,导致发明者不能在剩下的保护期内收回研发投资,影响后续研究,造成恶性循环。引入SPC之后,可以为产品多争取一段时间的保护期。从一个产品在欧洲市场上获得首次登记之日起,即被授予SPC保护。专利保护加上SPC保护之后,专利持有者将获得共15年的最长保护期。
拜耳公司产品碘甲磺隆钠的专利将于2012年2月13日到期。这个产品2000年3月在德国获得首次登记,2003年9月完成了欧盟登记,在德国的登记状态从2005年1月13日起从临时登记变更为正式登记。2003年7月,德国专利部门授予这个产品SPC保护。从这个产品获得临时许可之日,即自2012年2月13日-2015年3月9日,该产品获得SPC保护。
但是,Hogan Lovells公司认为德国不应授予这个产品SPC保护,该公司认为只有产品获得正式登记才有资格获得SPC保护。拜耳则辩称,Hogan Lovells对SPC规定的解读违背了总体法规框架,并且不符合官方常理。
德国法院因此请求欧洲法院对SPC规定作出澄清说明。欧洲法院认为,当授予一个产品临时登记时,成员国必定是对这个产品的环保、效力、健康、安全性的影响予以肯定的。因此,获得临时许可在根本上排除了更多的不确定性,比正式许可的价值更大,临时许可意味着产品首次获得市场准入,所以认为在获得临时许可时就应获得SPC保护。但是欧洲法院同时指出,根据农化登记指南附件1,获得临时许可必须与正式许可的条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