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财政部发布消息说,为更好调动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财政部已于日前发布通知扩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2010年起新增河北、辽宁、吉林、江西、山东、湖北、广西、四川、陕西、甘肃等10省(区)开展试点。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财政部日前还发布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是财政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措施。自去年开始试点以来,在调动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引导社会资金回流“三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效果。
根据《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
《管理办法》明确,县域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