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电子眼”设置点须明示

2009-04-01 09:00阅读:71

作者 : 千讯   来源 / 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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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解决一些突出问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重点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环节做了明确规定。

  ——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新规定十八条明确规定: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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