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将于近日下发

2009-03-15 09:43阅读:74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字号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将于近日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联合下发。

  据了解,根据这一方案,农民换购一辆轻型载货车或新购一辆微型车最高可获5000元补贴,同时报废一辆三轮车或低速货车可分别获2000元和3000元补贴。

  实施方案要求,农民自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每辆5000元定额补贴;购买摩托车按售价的13%补贴,单车5000元以上的按每辆650元定额补贴。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每辆分别给予2000元和3000元补贴。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和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应为同一农民。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货车指总质量1.8至6吨四轮载货机动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企业及产品均可参与下乡活动。参与企业应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等作出相应承诺,并签订责任书。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

  补贴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负担80%和20%。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除外。补贴资金申报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申报者应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新购机动车销售发票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购买人存折等证件。乡、县财政部门应在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存折账户。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局、质检局等将联合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对广大农民既提供保质、高效服务,又严防虚假报废等违规行为。

广告、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关于我们| 组织与团队| 产品与服务| 客户案例| 媒体合作| 寻求报道| 加入我们| 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About Us

全国统一热线:400-650-6508 / 400-118-6508 / 400-835-6608 / 010-58769018 / 010-58769098

可行性研究/商业计划书专线:400-650-6508    IPO咨询专线:400-118-6508    产业园区咨询专线:400-835-660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世纪财富中心西座六层    邮编:100020

版权所有 千讯(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12209号]

Copyright © 2002-2024 Qianinfo.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周日利律师    媒体合作:010-58769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