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家具“三包”新规将实施 五大争议有明晰答案

2009-03-14 02:32阅读:78

作者 : 千讯   来源 /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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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14日电:明天起,《天津市家具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该《规定》解决了之前家具行业中最具争议的五大问题,明确规定处理打折的家具也要实行“三包”。

  争议1

  退换家具 收不收折旧费?

  消保法中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免费为消费者更换或者退货,并按照不低于商品销售价款的5%补偿消费者”。但本市以前曾试行的《家具售后“三包”办法》中规定“换货时应适当收取折旧费”,二者矛盾。《规定》实施后这种问题将迎刃而解。

  《规定》中明确,家具商品的“三包”期限为一年,如消费者在1月1日买了家具,在12月31日进行退换,该家具的销售者也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此外,根据《规定》,“若家具商品在‘三包’期内两次修理仍未达到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约定标准的,应当包换”“更换的家具仍未达到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约定标准的,应当包退,并按原购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争议2

  换修时限 日子有准吗?

  根据新《规定》中的条款,“在‘三包’期限内,家具经过两次维修,但仍未达到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约定标准的,应给予更换。更换后的家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且与原购家具的规格、型号相符。更换家具的运输费用应由销售者承担,更换后的‘三包’期限要自更换后交货之日起,重新计算。”“更换后的家具仍未达到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约定标准的应予退货。符合包换条件,但30日内仍未调换的、家具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或人体健康的、经法定机构检测鉴定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予退货。”因此,类似于“已经修了快十次了,还有问题”“换了两件了仍然不行”“找了几次了,都是踢皮球一样,没人管,眼看就要过期了”的现象,今后不会再出现了。

  争议3

  处理打折 负责“三包”吗?

  在很多卖场内,消费者常常可以看到“特殊商品(如残次品或处理品)应注明,厂家可不负‘三包’责任”的规定,因此,许多经营者将不符合标准的商品标上“打折商品、降价品、样品、老款式、处理品”等字样,说明不退换、不“三包”,出现问题自己负责,使消费者有理无处说。在新《规定》中明确指出“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家具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免除‘三包’责任。”

  争议4

  整套家具 单件怎么算?

  如果消费者买了套装家具,例如买了成套的一张桌子和四把椅子,保修期限为一年,但使用半年,其中一把椅子坏了,其他家具仍完好,商家将坏椅子更换后,写明更换日期。当其他三把椅子和一张桌子到期后,那把换过的椅子仍在“三包”期限内,可根据更换日期,向后顺延半年,继续享受“三包”服务,不会因为整套家具到期而影响服务质量。若椅子经更换两次仍有问题,消费者可向商家进行单件退货,不会因为是成套购买而受到损失。因此,销售者不能以“整套家具过期”或“成套销售的家具不能单件退换”等理由,拒绝消费者的退换要求。

  争议5

  交货晚点 厂家按嘛赔?

  按照试行的《家具售后“三包”办法》规定,消费者订货后,如果厂方违约,不能按期交货,则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厂方应每天按所订家具价值总额的1%给消费者违约金直至100%,如果消费者违约,要求取消订货,应该扣所订家具总额1%至5%的违约金。从字面上看,这个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但实际上,由于缺乏详细的处罚规则,使条款很难制约厂方擅自更改违约金比例的做法,因此很难执行。

  但新《规定》中明确规定是“自交货之日起”,即货到开始履行“三包”承诺;而在货到之前,双方是否违约,则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范畴,如有一方违约,应根据《合同法》进行赔偿,不属于“三包”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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